汽车销售合同示范文本离我们有多远?
消费者与车商签订的合同,暂时没有统一的版本。
汽车销售行业是一个比较特殊的行业,商品三包政策里的商品并不包括“汽车”。而消费者购买时与车商所签定的合同,也没个统一的版本,简繁不一,条款各异。前年央视《朝闻天下》传出汽车销售全国示范文本将在2011年出台,2012年3月已至,汽车销售全国示范文本却连影都没见,到底何解?有了示范文本是否就可以规避霸王条款?漫漫维权路,《汽车销售合同示范文本》离我们有多远?
市民欢迎,车商支持
对于汽车销售合同示范文本,部分市民表示不太清楚,但持欢迎态度。他们表示,出台汽车销售合同示范文本,对于消费者来说,是好事,可以约束车商一些不合理条款行为。
市民邝先生最希望示范文本里可以要求车商提供透明的价格,而不是整车打包的价格,哪些零部件多少钱一目了然,而消费者在购车时可以自主选择。准备二次置车的叶先生关注车商对于保修期限的条款,希望能有个统一的标准。“买车时只要谨慎,不会发生太大的侵权现象,但是售后方面,特别是汽车保养维修方面,车主与车商会存在一些争议,毕竟汽车保养维修要用到一笔大费用。如果出台汽车销售合同示范文本,在这方面要求车商提供更具体的说明,这样有合同可依,维权起来才更有力。”
车商方面,江门市大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吕经理则表示,“国家出台《汽车销售合同示范文本》对于我们没有太大影响,因为我们是用公司全国统一的合同文本,条款方面也较为全面。但出台示范文本,可以对一些小品牌车商起到约束作用,使行业更规范。”
眼下暂无《汽车销售合同示范文本》
江门市工商局市场合同科负责人李科长介绍:“国家暂时还没出台《汽车销售合同示范文本》,示范文本一般由国家或省工商部门出台,市级单位主要工作负责推广。”
据了解,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07年08月01日发布了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 〈二手车买卖合同〉(示范文本)的通知》(工商市字[2007]155号),实施日期为2007年08月01日。李科长介绍,在2009年我省出台了《广东省二手车买卖合同》(示范文本),江门市相关部门对其进行推广,推广为指引性质而非强制性,车商可依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修改。
李科长还表示:“推广《汽车销售合同示范文本》是一件好事,推广示范文本可以规范市场,维护了合同当事的人合法权益,还能避免一些文件争议。毕竟有了示范文本,消费者签定合同时也能放心一些。但由于《汽车销售合同示范文本》还未出台,谈不上推广。对于汽车市场销售合同,工商部门会依据《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》对商家一些不合法条款作出处理。”
关注责任条款拒绝霸王条款
李科长介绍,对于霸王条款的认定,有免除自身责任、加重消费者责任及排除消费者权益三个方面的定性。在与商家签定合同时,消费者认为合同存在不合理条款,可与商家协商或向工商部门举报,工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条款进行处理。
根据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,消费者有九大权益,包括安全权、知情权、自主选择权、公平交易权等等。在汽车销售行业,捆绑销售侵犯了消费者的“自主选择权”,消费者有权说“不”。
“当消费者在发现某些条款侵犯了自身权益时,可以拔打12315热线举报以维护自身权益。现时工商部门推行的‘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’就是整治侵权行为的行动,一直从3月持续至10月。”李科长介绍说。
他还提醒广大消费者:“在汽车销售市场,由于没有《汽车销售合同示范文本》,想要避开霸王条款,消费者在签订同时,就要擦亮眼睛,关注合同条款内容,特别是责任条款,这往往是容易出霸王条款的地方。”